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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2017-11-30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中的“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不同生产车间的产品产量。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和成品仓库等。

三、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及现场情况

(一)工艺流程与产排污环节

    说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行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和用量,具体参见“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调查信息表”。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 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二)现场情况
    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四、VOCs治理及排放情况

    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有常规监测的企业应提供排口的常规监测数据。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五、拟实施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

(一)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制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UV涂料。
2.工艺调整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表面涂装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
(二)末端治理方案
    对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的技术方案;
    对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以及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对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加强排放监管,并按要求建立企业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三)日常监管方案
    1. 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编制参考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建立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如: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2. 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快速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编辑:晶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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