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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
2017-11-30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的指导,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VOCs污染治理工作,逐步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重点监管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工作,要求各市未治理企业任务量2016年底前完成进度不低于30%,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进度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0%。2020年底前一般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和整治落实。

 二、工作范围
        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管控企业都要开展“一企一策”整治工作,后续各地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上的企业列入一般企业管理,可参照此本通知要求开展“一企一策”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完成制定本企业VOCs专项整治方案,治理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二)开展技术评估
为确保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业要自行组织专家对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县(区)级以上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各VOCs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优先予以安排。评估专家成员应该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
       (三)实施专项整治
各企业是落实VOCs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需求,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末端废气总处理规模为10000m³/h(含)以上的,其VOCs排放末端处理装置按照省有关规范配置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

四、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二)县(区)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整治方案要求,对企业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有关核实工作要求参照附件2。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对拒不配合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按《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从快查处。

   

    (编辑:晶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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